建築廢物意指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因建築工程 而產生,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 棄置。 http://www.epd.gov.hk/epd/misc/cdm/b5_introduction.htm | |||||||||
而餘下的非惰性物料,如竹、木料、植物、包裝廢物及其他有機物料,有別於公眾填料,不能用來填海,經回收再用 / 再造後,餘下的廢物會運往堆填區棄置。 收費計劃
立法會已通過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法例,有關法例的生效日期已刊登於 2005 年 9 月16 日的政府憲報。 實施日期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已於 2005 年 12 月 1 日 實施,環境保護署由該日起開始辦理帳戶的申請。 於2005 年 12 月 1 日 開始,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合約的主要承判商,必須為有關合約開立專用的繳費帳戶。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天內申請,否則即觸犯法例。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於 2006 年 1 月 20 日開始,而由該日起,任何人士使用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建築廢物前,必須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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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星期一
什麼是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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