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星期一

什麼是建築廢物?



建築廢物意指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因建築工程
而產生,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
棄置。


http://www.epd.gov.hk/epd/misc/cdm/b5_introduction.htm





工地平整、掘土、樓宇建築、裝修、翻新、拆卸及道路等工程所產生的剩餘物料,統稱建築廢物本港八成以上的建築廢物是惰性物料,即一般所說的公眾填料。




公眾填料包括建築碎料、瓦礫、泥土及混凝土,適合用來填海和平整土地。只要經過適當物料分類,混凝土和瀝青等物料可以循環再用,作為建材。


而餘下的非惰性物料,如竹、木料、植物、包裝廢物及其他有機物料,有別於公眾填料,不能用來填海,經回收再用 / 再造後,餘下的廢物會運往堆填區棄置。


收費計劃


立法會已通過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法例,有關法例的生效日期已刊登於 2005 年 9 月16 日政府憲報

建築廢物指建造工程所產生並已被扔棄(不論在被扔棄之前是否經處理或堆存)的物質、物體或東西,但不包括從任何清除污泥、除淤或疏浚工程中移去的或該等工程所產生的任何污泥、隔濾物或物體。


建築廢物產生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裝修工程承判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境保護署開立帳戶,並須透過帳戶繳交費用。


實施日期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已於 2005 年 12 月 1 日 實施,環境保護署由該日起開始辦理帳戶的申請。

2005 年 12 月 1 日 開始,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合約的主要承判商,必須為有關合約開立專用的繳費帳戶。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天內申請,否則即觸犯法例。

至於
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例如小型建造工程或裝修工程,任何人士,例如進行工程的處所擁有人或其承判商,均可開立繳費帳戶; 該等帳戶可用於多個各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處所擁有人亦可聘請持有有效繳費帳戶的工程承判商負責建築廢物的處置安排。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於 2006 年 1 月 20 日開始,而由該日起,任何人士使用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建築廢物前,必須開立帳戶。


政府透過此收費計劃鼓勵建築廢物產生者減少產生廢物,以及將廢物篩選分類、再用及循環再造,從而節省成本和善用堆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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